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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請人
劉守哲
相對人
舒泰健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馬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相對人)給付105年12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12,036元、105年12月份佣金3,154元及資遣費1,022元,合計16,212元予勞方(即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 (下同)105年12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 (相對人)給付105年12月份工資新臺幣 (下同)12,036 元、105年12月份佣金3,154元及資遣費1,022元,合計16,212元予勞方 (即聲請人)」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16,212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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