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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聲請人
金鑫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皇玲
相對人
劉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件均未記載)。

二、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