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5號
- 原告
- 鞠學宏
- 被告
- 邦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 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