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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8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5號

原告
鞠學宏
被告
邦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 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8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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