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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

原告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端
被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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