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逸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逸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5,013 元(計算式:68,700元/ ㎡×(8.18+1.63+1.07+0.11)㎡=755,01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