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
- 原告
- 林貴照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 被告
- 劉珮吟
- 兼訴訟代理人
- 鄧蕊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11月8 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