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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7號

聲請人
一德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4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赫雅德食品│合作金庫商│105年12月31 │37,390元  │EY7378406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土城│日          │          │          │    │
│      │鄭文雅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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