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 債權人
-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思韻
- 債務人
- 健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振雄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其違約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與債權人於終止雙方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所簽訂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前,有違反該契約第三條情形之釋明。」,債權人收受該裁定,竟主張債權人係於合約期限內解約,按解約係依法解除合約之效力,違約係指合約效力存在之前提下違反合約約款,二者為互斥之概念,即債權人未能釋明債務人有違約之情形,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