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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請人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善化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一紙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