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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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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鑑傳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鑑傳瑞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20號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嗣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於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20號卷、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為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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