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原告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被告
富德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源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