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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張信鵬
被告
劉朝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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