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康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自祐
- 被告
- 協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羅照雄
- 被告
- 洪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