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8號
- 原告
- 張家瑞
- 原告
- 張家瑜
- 原告
- 張家銘
- 原告
- 張家禎
- 被告
- 利朋雲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少德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土金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 被告
-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少德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土金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 被告
-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少德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土金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 被告
- 何品緣
張冬羚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 萬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5,64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5,149 元(肆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