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黃宗源
- 原告
- 林麗惠
- 原告
- 楊富乾
- 原告
- 黃元宏
- 原告
- 阮芬嬿
- 原告
- 郭明隆
- 原告
- 王綉𥷏
- 原告
- 杜碧娟
- 原告
- 王聰敏
- 原告
- 劉瑞青
- 原告
- 劉玿均
- 原告
- 郭宗霖
- 原告
- 李愛琳
- 原告
- 歐仁信
- 原告
- 劉麗惠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姜雲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 被告
-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孝一
- 訴訟代理人
- 湯俊傑律師
廖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0
萬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170.99平方公尺,
約4個停車位(170.99/39.08(單一停車位面積)=4.38),以每個停
車位售價120萬元(詳被證3)計,其價額為480萬元(120萬元*4))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原告僅繳納6,170元,尚不
足4萬2,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