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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上訴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上訴人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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