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珍
- 被上訴人
-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綺
- 被上訴人
- 勝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寶珠
- 被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士雲
- 參加人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6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313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㈢第323 至329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