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明
- 被上訴人
-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