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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原告
勤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告
呂紹禾
被告
呂紹永
被告
呂相益
被告
呂相泉
被告
呂見發
被告
呂明坤
被告
呂榮發
被告
呂双春
被告
呂俊德
被告
呂建興
被告
陳素蓉
被告
王維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麥逸堯
被告
呂建德
被告
呂建輝
被告
詹進益
被告
陳秋蕉
被告
兼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清祥
被告
呂建德
被告
陳麗珍(呂宗興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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