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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請人
吳聰燿
相對人
邑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柒佰零陸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第2 項:「…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新臺幣4706元,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7 年7 月23日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7 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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