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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

債權人
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債務人
劉自然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