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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告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被告
謝翔宇(原名謝耀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336 元,應繳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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