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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1號

原告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成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被告
春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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