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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告
張家瑞
原告
張家瑜
原告
張家銘
原告
張家禎
被告
利朋雲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兼法定代理人
何土金
兼法定代理人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被告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兼法定代理人
何土金
兼法定代理人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被告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兼法定代理人
何土金
兼法定代理人
何蔡侑倪即蔡侑倪
被告
何品緣

      張冬羚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 萬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5,64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5,149 元(肆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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