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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返還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告
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中平
被告
昇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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