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中平
- 被告
- 昇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