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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告
黃宗源
原告
林麗惠
原告
楊富乾
原告
黃元宏
原告
阮芬嬿
原告
郭明隆
原告
王綉𥷏
原告
杜碧娟
原告
王聰敏
原告
劉瑞青
原告
劉玿均
原告
郭宗霖
原告
李愛琳
原告
歐仁信
原告
劉麗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姜雲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一
訴訟代理人
湯俊傑律師

      廖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0

萬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170.99平方公尺,

約4個停車位(170.99/39.08(單一停車位面積)=4.38),以每個停

車位售價120萬元(詳被證3)計,其價額為480萬元(120萬元*4))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原告僅繳納6,170元,尚不

足4萬2,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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