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被上訴人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