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3號
- 原告
- 張家瑞
- 原告
- 張家瑜
- 原告
- 張家銘
- 原告
- 張家禎
- 被告
- 利朋雲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 何少德
- 被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 何土金
- 被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 何蔡侑倪
- 被告
- 何品緣
張冬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