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3號

原告
張家瑞
原告
張家瑜
原告
張家銘
原告
張家禎
被告
利朋雲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被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土金
被告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蔡侑倪
被告
何品緣

      張冬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