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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請人
柏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芊秀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九龍國際廣 │華南商業銀│ 107年5月25日 │ 90,339元 │ PD1845752│ ││ │ 告有限公司 │行北土城分│ │ │ │ ││ │ 廖建宇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