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 債權人
-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石堂
- 債權人
- 盧燕賢
- 債權人
- 前列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共同
- 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債務人
- 楊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1000元。然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