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6號
- 原告
-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方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專案設計服務協議書第十條約定:「甲乙雙方合意對於本合約之履行有爭議時,應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而有起訴之必要時,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