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

聲請人
林逸蓁
相對人
能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