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林逸蓁
- 相對人
- 能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2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