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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給付印刷酬勞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被告
生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筆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印刷酬勞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50 元,應繳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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