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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蔡惠琪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告
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偉
原告
謝王錦華
原告
賴運興
原告
郭秀麗
原告
徐秀廷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告
蕭燦然

      呂金蓮

      蕭德一

      劉倪月

      倪富雄

      蕭夏子

      蕭秀芝

      倪啟修

      蕭世楠

      倪顥珈

      蔣雪珍

      吳建生

      蕭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

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

利益數額為斷,即按附表所示原告之權利範圍,分割取得系爭土

地之價額計算之。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688.94 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1,000 元

,有原告所提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復依附表所示

原告之權利範圍合計為3463980/4025616 ,循此計算,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 億7,758 萬1,564 元(計算式:1688.94 平方公

尺×19萬1,000 元×原告權利範圍合計3463980/4025616 =2 億

7,758 萬1,56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

萬9,4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權利範圍     │備註                  │
├──┼────────────┼─────────┼────────────────────┤
│ 1 │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3961/335468   │                    │
├──┼────────────┼─────────┼────────────────────┤
│ 2 │謝王錦華        │3593/335468    │                    │
├──┼────────────┼─────────┼────────────────────┤
│ 3 │賴運興         │35111/335468   │                    │
├──┼────────────┼─────────┼────────────────────┤
│ 4 │郭秀麗         │59740/335468   │                    │
├──┼────────────┼─────────┼────────────────────┤
│ 5 │徐秀廷         │16800/335468   │                    │
├──┼────────────┼─────────┼────────────────────┤
│ 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741/335468   │信託(委託人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8275/1341872   │信託(委託人陳火福)          │
│  │公司          ├─────────┼────────────────────┤
│  │            │68275/2683744   │信託(委託人陳火坤)          │
│  │            ├─────────┼────────────────────┤
│  │            │68275/4025616   │信託(委託人陳進添)          │
│  │            ├─────────┼────────────────────┤
│  │            │17069/670936   │信託(委託人陳萬宗)          │
│  │            ├─────────┼────────────────────┤
│  │            │68275/4025616   │信託(委託人陳存裕)          │
│  │            ├─────────┼────────────────────┤
│  │            │68275/2683744   │信託(委託人黃淑麗)          │
│  │            ├─────────┼────────────────────┤
│  │            │17069/670936   │信託(委託人陳憲昇)          │
│  │            ├─────────┼────────────────────┤
│  │            │68275/1341872   │信託(委託人陳俊吉)          │
│  │            ├─────────┼────────────────────┤
│  │            │68275/4025616   │信託(委託人陳韋志)          │
├──┼────────────┼─────────┼────────────────────┤
│ 8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14375/335468   │                    │
├──┴────────────┼─────────┴────────────────────┤
│             合計│3463980/4025616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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