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方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易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