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 上訴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被上訴人
- 億利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