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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訴人
郭秀卿
被上訴人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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