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環
- 法定代理人
- 原 審
- 訴訟代理人
- 劉宛甄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凱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2,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