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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東泰開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基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號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68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684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原裁定所記載之支票號碼為ZF8011582 ,聲請人誤登載為ZF8011562 ,而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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