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債權人
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債權人
盧燕賢
債權人
前列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共同
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債務人
楊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致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盧燕賢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1000元。然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