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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權人
誠新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芯如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芯如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列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釋明得請求170 萬元之依據(依原因事實所載,僅70萬元屆期未給付)。債權人已於108 年2 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