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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廖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霖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第一審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限於該裁判已有執行力,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霖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鈞院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決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俊霖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霖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俊霖負擔,然相對人陳俊霖就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本案訴訟尚未判決確定,有相對人陳俊霖民事聲明上訴狀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業經上訴,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本件先行確定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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