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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6號

原告
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專案設計服務協議書第十條約定:「甲乙雙方合意對於本合約之履行有爭議時,應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而有起訴之必要時,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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