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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告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被告
振華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9,763.55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8年6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503元,換算新臺幣為937,730 元(29,763.55 元×31.506=937,73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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