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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告
郭秀卿
被告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