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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訴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
億利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