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 上訴人
- 郭秀卿
- 被上訴人
-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