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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宜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法定代理人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2,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