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東泰開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基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號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68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司催字第684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固已登載於新聞紙,惟原裁定所記載之支票號碼為ZF8011582 ,聲請人誤登載為ZF8011562 ,而支票之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