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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潘曉玫

  • 當事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唐垣光間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認僱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5號抗 告 人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唐垣光間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35號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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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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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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